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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报道(采访人员 吴倩):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发布以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为主题的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中国全面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职能和程序发生重大变化,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旨在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推动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保障反腐败斗争顺利推进。
当天发布的4个案例中,红色通缉令 “二号人物”外逃贪官李华波案曾广受外界关注。案情显示,2006年至2010年间,李华波利用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多人骗取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李华波后潜逃新加坡,2015年被遣返回国,2017年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表示,李华波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后适用该程序办理的第一案。他指出该案的指导意义:“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促进追赃追逃工作开展。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与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做好衔接。”
此次发布的案例还显示,检察机关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单位犯罪,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可直接追加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2018年中国全面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改革明确,在惩治腐败犯罪的司法环节中,检察机关承担确认、巩固和拓展监察调查成果,追诉职务犯罪行为,进而实现刑罚的惩戒、教育功能等重要职责。此次发布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最高检首次发布涉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表示,“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其中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并在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检察机关经对案件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
【 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发布涉职务犯罪指导性案例 促全面提升办案质效】王守安表示,在一些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会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涉案款物处理以及调查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以保证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
据统计,过去两年,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超过4万人,其中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28000余人。这些案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占8成以上,所涉罪名集中在贪污、受贿、行贿和挪用公款等。
王守安指出,这些案件一个显著特点是基层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占绝大多数,“基层公职人员仍是腐败犯罪高发群体。在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乡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占80%以上。此类犯罪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征地动迁、惠民资金、专项补贴等资金密集、监管薄弱领域,且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增幅明显,蝇贪、蚁贪类案件占比较大。”
王守安表示,做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贯通,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检察机关要立足于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与监察、审判、公安等沟通协作,不断提升反腐败斗争合力。
稿源:(国际在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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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发布涉职务犯罪指导性案例 促全面提升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