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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远程医疗协作网
第三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结合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以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为主要牵头单位,重点发展面向边远、贫困地区的远程医疗协作网,完善省-地市-县-乡-村五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
第三十四条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应当签定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各牵头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远程医疗、远程会诊、远程查房、远程教学、远程心电检查、远程监护等形式,逐步推进互联网诊疗,利用信息化手段,下沉优质医疗资源,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可依据相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医联体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和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要求,加强对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与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本辖区医联体建设有关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等的依据。
第四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以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为考核重点,主要考核医联体运行机制情况、医联体内分工协作情况、区域资源共享和下沉情况、发挥技术辐射作用情况、医联体可持续发展情况,以及公共卫生和居民健康改善情况。同时,加强对本辖区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的规范管理,重点考核牵头单位技术辐射作用发挥情况和居民健康改善情况。
第四十一条各医联体应当制定综合绩效考核办法,由牵头单位定期组织对医联体综合绩效、各成员单位绩效进行自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工作持续改进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联体的监督管理,重点化解医联体资源垄断、挤压社会办医空间等问题。及时发现医联体建设存在的问题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医疗集团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由三级公立医院或者业务能力较强的医院牵头,联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等组成的组织,形成资源共享、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县域医共体指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一体化管理组织。专科联盟指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形成的区域间若干特色专科协作组织。远程医疗协作网指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建立的远程合作网络。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 布局管理|国家卫健委通知,8月起,医疗行业将发生这些重大变化!】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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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ZAKER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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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布局管理|国家卫健委通知,8月起,医疗行业将发生这些重大变化!(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