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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弹性工作制的思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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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批后的监督制度及追责机制。疫情下,弱化事前条件审查的同时应强化事中监督和事后追责。如果行政审批机关在后续检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条件或执行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应要求其整改,并对违规行为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企业和工会应充分保障职工在弹性工作制方面的意见表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弹性工作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听取职工意见,通过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实施,并将相关事项进行公示。此外,职工代表及工会可以将弹性工作制作为集体协商的内容之一。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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