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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商标|纠纷|专利|滴滴出行|滴滴|漩涡|遭遇---小编总结的本文关键词
作者 | IvesDuran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本文1248字,阅读约需2分钟)
近期,司机打人事件将“滴滴出行”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估计滴滴的公关部最近很忙。然而,笔者发现,滴滴出行继遭遇商标侵权纠纷后,又身陷专利侵权漩涡。来自广东省的三个自然人以专利侵权为由,将“滴滴出行”app的开发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商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据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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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剑客”剑指“滴滴”
据知产力获悉,谭某、何某、赖某为第200810198154.0号“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 ”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该件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08年8月29日,授权日期为2012年12月3日,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专利文件指出,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使得车主和乘客非常便利的基于移动终端实现拼车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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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案专利)
2017年底,三人以发明专利侵权为由,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原告第200810198154.0号“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 ”专利权的行为。但三原告并没有在起诉状中明确是否主张赔偿经济损失。
知产力从原告方面获悉,三原告对于索赔仍保留主张的权利,并表示截至目前,原告暂未将涉案专利公开的技术方案付诸实施。三原告表示,“滴滴出行”app中“顺风车”应用的整个运作过程与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对应,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就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2018年3月,惠州安德玛实业有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虽然这家公司“似乎”与拼车毫无关联,但经笔者检索发现,惠州安德玛实业有限公司与滴滴出行曾有过一件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的“滴滴”商标转让。
该商标为第13201679号“滴滴”商标,该商标最早于青岛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2月转让至惠州安德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2016年5月,该商标再次易手,由惠州安德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转让至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017年,该商标经过三次转手,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转让至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虽然不知惠州安德玛实业有限公司与滴滴出行是否有关联,但前者以自身名义针对三原告名下的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无可厚非合情合理。
笔者在佰腾专利检索平台上,专利摘要、权利要求、说明书、专利名称的检索栏中键入“拼车”、“移动终端”之后发现,在2008年之前,仅有涉案专利提出了采用移动互联网进行拼车的技术方案。
不难看出,涉案专利申请之时,移动智能设备应用较少,即便是在该专利获得授权的2012年,我国的智能拼车仍处于方兴未艾的状态。“滴滴出行”属于较早入局网约车业务的平台,其于2012年7月推出拼车服务。“滴滴出行”之后,“嘀嗒出行”、“AA拼车”亦推出了拼车服务。
针对该案最新进展,知产力联系了“滴滴出行”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不予置评。
原告是否将基于此项专利起诉其他互联网拼车服务商,目前尚不知晓。对于该案的最新进展,知产力将保持关注。
稿源:(知产力)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sc185670.html
标题:麻烦不断!继遭遇商标纠纷后“滴滴”又陷专利侵权漩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