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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 李建雪只对新入院、待诊断的产妇查房一次、未重点巡视、没有主动查看化验单违反诊疗常规 , 导致的对产妇病情认识不足、诊断错误、没有采取预防产后出血措施等后果 , 应当承担医疗责任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从李建雪家属提供的判决书中了解到 , 福州市中院经过审理查明 , 关于值班医师和经治医师等医生的岗位职责 , 以及李建雪是否履行其职责的问题 , 一审评判认定错误 , 上诉人李建雪已履行了其值班医师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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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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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书
此前 , 福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称:“因本例未行尸检 , 死亡原因不确定 , 根据现有资料 , 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 。 患者存在肾脏损害(肾病综合症)、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 。 医方对病情观察不仔细 , 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 , 处理不到位 。 ”“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 医方负主要责任 。 ”
福建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显示:产妇陈某入院分娩前化验检查提示:“红细胞压积43.8% , 纤维蛋白原5.76g/L , 白蛋白21.4g/L , 尿蛋白3+” , 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 , 与宫缩乏力导致产后出血有一定关系 。 但长乐市医院未发现此问题 , 故无法对此保持警惕 。 ”
一审法院认为 , 福建省医学会与福州市医学会均认为 , 本案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 医方负主要责任 , 且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 , 应作为定案依据 。
终审判决书
对此 , 福州中院认为 , 上诉人李建雪履行了其作为当日值班医师的职责 , 其诊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常规 。 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对子痫前期重度的诊断、出血量和补液量的评估、生命体征数值取值时间点、产后出血原因等方面存在问题 , 相关部分的认定意见 , 本院不予采信 。 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 一审将医方责任直接等同于李建雪个人责任缺乏依据 。 另外 , 福建省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 , 死因是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 其鉴定意见是基于病症做出的推断结论 , 是临床诊断 , 没有进行法医尸检 , 没有进行病理诊断 , 对死亡原因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不予采信 。
综合案件事实、证据 , 福州中院认为 , 上诉人李建雪对产妇陈某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 , 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且案发后没有对陈某做法医鉴定 , 导致陈某死因不明 。
2020年6月11日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撤销一审判决 , 宣判李建雪无罪 。
辩护律师呼吁更多听取医生专业意见
当年 , 媒体报道李建雪案后 , 立刻引来医疗界、法律界对李建雪“罪与非罪”的大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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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长乐市医院(现长乐区医院)
2015年3月29日 , 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7名专家对此事故作出的讨论意见认为 , 李建雪在医疗过程中坚守岗位、仔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向上级答复请示汇报 , 遵循上级医生医嘱 , 李建雪没有擅离职守 , 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情形 。
此前 , 李建雪的辩护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邓利强在一审后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认为 , “这份判决对李建雪而言 , 是不公平的判决 。 ”
6月11日 , 二审结果出来后 , 邓利强表示:感谢司法机关还李建雪公平 。 我们也希望 , 今后在遇到此类案件时 , 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能够更多地听取并尊重医生的专业意见 , 让医务人员免除后顾之忧 , 全心全意呵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
据了解 , 2015年2月 , 长乐市医院已与产妇家属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 , 作出15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 。
有消息称 , 李建雪本人在一审结束后通过申请已经恢复医师执业资格 , 还在其原单位妇产科作为一名妇产科医生从事临床工作 , 目前已聘任主治医师职称 。 对此 , 李建雪丈夫黄先生表示目前不便回应 。
来源:红星新闻 采访人员 蓝婧 任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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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营养健康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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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营养健康学▲福州产妇死亡案医生改判无罪,李建雪丈夫:判决来之不易(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