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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明星诉网友侵害名誉权案 7成被告为30岁以下青少年(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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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分析了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的成因,其中有家庭、学校等在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方面的欠缺。在部分案件中,青少年在其偶像走红的过程中存在代入心理,将偶像的成功视为自身的成功,故不遗余力地帮助偶像制造话题、引发关注。

除此之外,《报告》认为,部分公众人物未承担起正向引领公众的社会责任,社交平台缺乏与时俱进的网络言论管理机制,另外,粉丝群体化、网络化、组织化催生的网络空间亚文化与新业态,都为网络失范行为提供了土壤。

在当前“流量利益”的驱使下,个别明星或其团队不排除有过度包装“人设”、故意炒作话题等行为,一定程度上缺乏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缺乏对青少年价值观的正向引领。

粉丝文化进一步催生了粉丝经济,产生了经营性收益,催生了相关从业者。从业者通过建立粉丝和明星之间的情感互动,提升粉丝黏性以获取利益,例如让粉丝购买明星的杂志、专辑或代言的商品等。

以追星为目的、在网络空间聚集的粉丝团体,使得应援集资现象应运而生。追星的不菲开支均来自粉丝的集资及买单冲动,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需要关注的社会问题,如应援资金流向不透明、资金管理者圈钱跑路,等等。

明星应适当容忍批评,但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郭晟表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必须接受被媒体及公众关注的现实,也要对批评保持一定的宽容。

郭晟说,特别是涉及对明星的业务能力、工作成果或其不当言行的评论,即使评论者的用语令其不快、尖锐犀利,比如评论某明星演技差、缺乏基本功等,只要发言人并非出于恶意,所表达的内容也没有明显偏离事实,明星对这些言论就应当容忍。当然,明星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他人不得恶意侵害。

通过审理一系列网络言论侵害名誉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确立了相关裁判规则:公民的言论自由应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任何自然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均受法律保护;公众人物对社会评论的容忍义务以人格尊严为限;自媒体的侵权责任程度应综合考虑自媒体的言论传播范围及影响力;饭圈“黑话”“影射”亦构成侵权;为网络侵权言论求“打赏”、构成违法所得的,法院可予以收缴;特定情况下,对明星粉丝的侮辱亦构成对该明星的侮辱;公众人物应对就其业务能力的合理批评予以容忍,等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表示,这些裁判规则为网络言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互联网平台公司及文化传媒机构等各方力量应联动,共同培育健康用网文化,共筑清朗网络空间。

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采访人员 耿学清 来源:中国青年报

名誉权|明星诉网友侵害名誉权案 7成被告为30岁以下青少年




稿源:( 中国青年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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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誉权|明星诉网友侵害名誉权案 7成被告为30岁以下青少年(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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