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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自愿赔偿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抵扣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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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周某某驾驶货车遇受害人何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同一地段,两车相撞,造成受害人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何某某的近亲属向该院起诉要求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在得知被告周某某已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原告部分赔偿款后,要求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扣除原告已获赔偿部分。本案的争议焦点便是肇事司机自愿赔偿部分,保险公司能否要求用以抵扣保险赔偿款?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为弥补过错,愿意在经济能力范围内补偿受害人,或者为取得受害方的谅解书,与受害方签订一份赔偿协议,自愿支付受害方一定数目的赔偿款,并特别约定该赔偿款在保险公司应支付的保险理赔款之外。在受害方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后,有人认为,民事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损失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也称为补偿性赔偿。而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方的损失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损失赔偿的项目及相应计算标准能得以完全确定,故原告方在已经得到肇事司机部分赔偿后,仍继续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确定的总损失,其请求赔偿数额已经超过总损失,为不违反民事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应当判决保险公司对原告已获赔偿部分外的损失进行赔偿。而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则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与肇事司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约定肇事司机赔偿款不在保险公司理赔款之内,肇事司机也就不会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赔付部分进行理赔,故双方的约定并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亦无任何法律依据可因肇事司机自愿额外赔偿而享受免除部分赔偿的权利。故对于保险公司要求在赔偿款内扣除肇事司机自愿赔偿部分的意见,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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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肇事司机自愿赔偿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抵扣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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