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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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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

本文标题: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16日讯(采访人员 杨昱)因不满前物业服务质量,长沙县国泰九龙湾小区部分业主选择拒缴物业费。为此,59名业主被前物业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详见本报11月9日A06版)。三湘都市报采访人员今日获悉,经长沙县人民法院分批次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业主需足额缴纳2017年的物业费,2018—2019年的物业费可减免30%。

庭审中,众业主列举了多项前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过关的证据,包括没有履行安全防范管理义务,门禁系统未启用;没有履行公共设备设施管理、维修义务,如主水管坏了没有维修,消防器材部分缺失;没有履行绿化养护义务;没有按约定公示小区公共收益使用情况;提供的物业服务根本达不到全额收取物业费的标准。

前物业公司则认为,业主所述不实。该公司于2018年对门禁系统进行过大维修,将小区公共收益在物业管理办公室墙上张贴并函告小区所在街道。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尽力提供了物业服务,虽有瑕疵,但非物业公司单方原因造成。

法院认为,业主提供的小区绿化、环境卫生等情况的照片、2018年物业考核结果等证据材料,能证明前物业公司在2018年、2019年物业服务期限内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差距比较明显。本案中,前任物业已履行了主要的物业服务义务,业主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因前任物业在2018—2019年期间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故对前任物业主张全额物业费及违约金的诉求,法院不予以支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业主应缴纳的2018—2019年期间物业费,减免30%。

前物业公司虽在2017年存在对违章建筑搭建等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构成物业费减免的事由,故对前任物业主张的2017年的物业费,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长沙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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