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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叶先生回到新疆乌鲁木齐。叶先生没想到,这段婚外情被妻子知道了。刘女士无意中发现该协议,至此与叶先生的夫妻感情恶化。
气不过的刘女士向永兴法院起诉,要求丈夫的情人还钱。
法院:婚姻期间赠与行为无效
永兴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叶先生在与张女士维持不正当关系期间,私自以转账的方式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张女士支付110余万元,叶先生的赠与行为是发生在与刘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刘女士的同意,严重侵害了刘女士的财产权益。
叶先生的赠与行为系基于其在婚外与张女士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原则,更有违公平原则,故该赠与行为应确定为无效。
其次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刘女士要求张女士返还所取得的财产的请求亦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判决限被告张女士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刘女士财产现金1154820.44元。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对此,郴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叶先生与张女士的赠与合同无效,合法合理。
说法
分手协议到底有没有效
分手协议区别于离婚协议,是指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恋爱关系并厘清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分手协议是双方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本质上属于身份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双方分手协议中关于“确定恋爱关系或解除恋爱关系”等的协议内容是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的。因此,分手协议中相关的内容对当事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但协议中涉及财产内容以及财产关系等则不属于身份关系的范围,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协议中的这部分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
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又不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举例来说,该案中协议中如有“女方不得与婶婶介绍的对象谈恋爱”,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那样协议是无效的。
稿源:( 湖南日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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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人|丈夫出轨期间赠与情人上百万,妻子起诉后追回115万(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