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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阻挠法院送达传票,长沙一物业公司被罚30万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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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院|阻挠法院送达传票,长沙一物业公司被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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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湖南日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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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院|阻挠法院送达传票,长沙一物业公司被罚30万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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