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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撕毁证据被罚款1000元被训诫后写下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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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法院网讯 常言道:冲动是魔鬼。因对证据有疑义,竟在法庭庭审现场借质证之机,当庭撕毁证据。12月3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云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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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某云当庭撕毁证据视频截图)

  当庭毁证的刘某云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告。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刘某云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是伪造的,遂借法庭将欠条交给他质证之机,将欠条当庭撕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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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法官曾梅来对刘某云进行批评教育)

  事后,承办法官、茶陵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曾梅来对刘某云进行了严厉的训诫。经过法官的批评教育,刘某云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诚恳地向法官道歉并写下悔过书,表示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遵守法庭秩序。法院认为,刘某云当庭撕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和工作秩序,鉴于刘某云认错态度好,未造成严重法律后果,为维护法律尊严,遂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刘某云于当天下午交纳了10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对违反这一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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