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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意见》,很大一部分是响应民众的呼声。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高空抛物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同时满足犯罪地点的特定性与犯罪行为的危险性两个条件。
否则,随意扩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打击面,可能会导致很多没有伤及他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人面临3到10年的刑罚处罚。
观点4:亮点纷呈,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很多新办法
“《意见》中有很多亮点,为促进这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多办法。”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文科律师表示,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最大的区别是过失和故意,也就是说,高空坠物主要是由于过失的行为导致坠物的结果,而高空抛物主要是故意。那么,若发生了不幸的事情,又该如何解决这些纠纷,《意见》中提到了不少好办法。
钟文科说,《意见》中明确当无法确定侵权人时,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内,可以建设一站式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在以往,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找不到侵害人,一般会把这一栋楼的业主都告了。而现在,把调解工作引入到该类案件的实际工作中来,有助于矛盾的解决。”
“对于那些经济上确实困难的受害人,国家还完善了救助工作,比如: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运用公权力来进行对被害人的救助,像司法救助、诉讼费减免等。”钟文科说,《意见》中提到引入社会保险机制,这无疑为物业、当事人分担了风险,促进问题的解决。“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意见》还明确了可以通过案例、裁判和规则指导的方法,促进问题的解决。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新亮点,确实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很多好办法。”
稿源:( 湖南日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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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杀人罪|家住2楼以上都看看,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