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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员未在岗 5岁男童溺水获救不及时致使精神障碍(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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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时,在聪聪步入深水区入口处的救生观望台形同虚设,安全救生员未在岗,在其溺水过程中与溺水后长达 5 分钟时间安全救生员均未发现其溺水,最后还是在其他游玩人员指示下才发现,且南山苏迪亚诺分公司游泳池开放营业时尚未获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该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事故发生时聪聪的监护人未在其身旁,聪聪脱离了监护人的视线,在游泳池明确标设有 “ 小孩下水需大人陪同看护 ” 警示标识的情况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南山苏迪亚诺分公司系百步健身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直接主张百步健身公司就该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百步健身公司承担 85% 的责任比例,聪聪一方承担 15% 的责任比例较为适宜。

  健身公司没有资质,物业公司到底要不要担责?法院认为,根据百步健身公司与南山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可知双方为租赁关系,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义务为百步健身公司,且租赁合同签订时百步健身公司也具备 “ 体育场馆经营 ” 的资质,故游泳池营业时是否办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与南山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关联,原告主张南山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百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聪聪损失 1155385.12 元。

  家长存在疏忽担责 30%

  “ 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聪聪护理期需 20 年。” 百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年龄小的小孩,对于危险的判断不足,其是否去游泳、怎样去游泳取决于其监护人。本案上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明显小于监护人的监护义务过错,责任划分比例明显失当。

  但聪聪父母坚持,百步健身公司既然接受了未成年人进场游泳,作为经营者,理应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给予更多的注意。因此本案监护人聪聪的父母不应当承担责任或承担小部分责任。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聪聪一直在进行治疗,一些并发症在恢复 , 但其最基本的缺血缺氧性脑损伤仍一直存在并遗留四肢瘫和器质性精神障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根据聪聪精神方面存在大部分依赖,结合聪聪年龄及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聪聪的护理期限为 20 年,并无不妥。

  值得注意的是,在长沙中院的这份判决书中,健身公司的责任由 85% 降至 70%,理由是作为聪聪的父母,在聪聪溺水一事中存在疏忽。

  聪聪的父母未及时发现聪聪独自离开身边进入深水区,其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沙中院认为,聪聪父母对此次溺水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 30% 的责任,百步健身公司应承担 70% 的责任,应赔偿唐某 887152.53 元。

  来源: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长沙报道


稿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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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救生员未在岗 5岁男童溺水获救不及时致使精神障碍(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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