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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男子点燃煤气罐轻生,引发爆炸获刑3年(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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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放煤气轻生未果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邵阳一名男子,多次放煤气轻生,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却因这一行为威胁了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被新邵县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5岁的段某于今年6月,因婚姻、家庭及欠债问题精神压力大,多次在其住所卧室内释放煤气准备轻生,并曾在室内点燃明火。

段某的住房位于新邵县陈家坊镇田里村地段,是多人合建的一栋五层砖混结构的房屋,段某的住房楼上楼下及隔壁均为他人住房,有多人居住。

6月12日12时许,段某将自己锁在卧室内用煤气罐放煤气,扬言要点燃煤气自杀,经民警、段某朋友及亲属耐心劝说,段某又将煤气罐关上,15时许段某主动将门打开,随后其因一氧化碳中毒被送医院救治。

6月13日23时许,段某因与母亲发生口头争执便将厨房的煤气罐搬进卧室,又将自己锁在卧室内用煤气罐放气要轻生,并一直将自己关在卧室内。

6月14日20时许,段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卧室窗台点火烧照片,民警和朋友在外劝说,段某不予搭理,后又断断续续在卧室内放煤气,经民警、段某朋友及亲属耐心劝说,他又将煤气关了,于6月15日凌晨1时许主动从卧室内走出来,随后被办案民警传唤。

8月9日,经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段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其放煤气的行为与精神病症无关,对放煤气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对放煤气行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新邵县法院审理认为,段某以放煤气自杀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 周凌如 衡阳报道

爆炸|男子点燃煤气罐轻生,引发爆炸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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