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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李桃|岳阳一学生做兼职 价值8000元的手机被侵占
潇湘晨报11月21日讯11月2日,大三学生李桃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月半弯大酒店一场婚宴上兼职做布场人员时,遗失了一部价值8000多元的iPhone。她通过酒店监控发现,是新娘胡女士拿了自己的手机。但胡女士说,自己是拿错了,也不记得之后把手机放到哪,给了谁。
酒店的监控显示,中午12点45分,婚礼仪式已基本完成,李桃和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坐在胡女士等人右侧的桌上吃饭。这时,舞台上的背景布支架倒了,李桃离开了座位,把手机和包放在了椅子上。
李桃离席不久,胡女士也离开了座位,向左侧走出了监控画面,但很快又退了回来,走向李桃的座位旁,弯下了腰。当胡女士起身,原本空着的左手上多了一台手机。
胡女士再次离开座位,站在桌旁与人交谈,这时,李桃从她身旁走过,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就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
遗失了手机的李桃借来别人的手机给自己的号码打了过去,但一直无人接听,大约半个小时之后,李桃发现自己的手机关机了。
李桃于11月3日报警。之后民警告诉李桃,胡女士此举并非盗窃,而是侵占。11月15日,李桃收到了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给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她这一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19日,李桃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她认为胡女士的行为构成了盗窃事实,可以立案,但目前还未得到回复。
21日下午,采访人员联系到洛王派出所的民警,对方证实公安机关的确下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他说:“侵占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相关的工作我们都已经做到位了。21日下午,采访人员拨打了胡女士的号码,她的丈夫接听了电话,他也表示胡女士是无意识的,并不知道那不是自己的手机。 实习采访人员王佳箐
律师观点
公安机关应主持调解工作
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轩告诉采访人员,侵占是刑法所有自诉案件中唯一一个绝对亲告罪,公安机关对此没有管辖权,不能立案,如果立案后,发现属于侵占罪,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此外,若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出。
曹轩律师表示,即使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仍可以作为公权力机关主持双方的调解工作,且“警察也是有义务去调纷止息的,处理老百姓之间轻微的民事纠纷”。
(潇湘晨报 实习采访人员 王佳箐)
稿源:( 红网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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