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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做好食品标识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中加强食品标识管理,定期检查食品标识。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食品生产者应当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标识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受理制度。因产品标识影响食品安全且造成消费者健康、财产损失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监管部门加强食品标识监管工作的职责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食品标识,重点检查以下内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情况;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罚:食品标识中使用虚假、夸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文字或者图案的;以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或者在食品标识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标注保健食品名称,或者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或者普通食品宣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效果的;虚假标注配料表以及其他强制性标注内容的;在食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或者标注食品添加剂的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不属于瑕疵的;进口食品经营者不能提供中文标识的;保健食品标签声称的保健功能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不一致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变造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由有权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变造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由有权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稿源:( 中新网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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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疾病预防|官方拟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