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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犯罪|男子抓捕35只野生蛙 被判做义工20小时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男子抓捕35只野生蛙 被判做义工20小时)
“我不懂法,不知道抓捕野生青蛙是违法犯罪,以后我会用自己的经历向身边的人普法。”11月8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榔梨街道花园村村委会,就钟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要求其在指定社区完成20小时的义工,促使犯罪嫌疑人在公益服务中反思自身违法行为。
今年6月25日晚上8点左右,钟某驾车来到捞刀河,徒手抓捕了15只青蛙。次日凌晨钟某在微信朋友圈晒出“收获”,并配图本人照片和一网袋装的青蛙,还在评论区公开回复说:“在长沙县捞刀河抓的”。当天钟某将上述青蛙烹饪后和同事同食。时隔一天后他又到捞刀河边徒手抓捕到了20只青蛙,并发朋友圈。
钟某的行为经举报后,长沙县森林公安局随即立案侦查,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后证实,该35只青蛙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黑斑蛙。后,长沙县森林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钟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依法审查后认为,钟某虽然触犯了刑法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钟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与此同时,检察官思考着到底能不能让他们“认罪悔罪”。于是,长沙县检察院依托已成型的驻各镇(街)检察联络室平台,提出“相对不起诉+检察联络室+社会公益服务”的机制,要求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发地或居住地进行义工服务,来实现教育与惩戒结合。钟某被安排至榔梨街道花园村做20小时的义工。
通过街道和村委的每日监督,驻街道检察联络室进一步实地考核,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钟某在社会公益服务期间深刻反思到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勇于悔过自新,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钟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11月8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来到长沙县榔梨街道花园村,对犯罪嫌疑人钟某公开宣布不起诉书决定,并以本案为切入点,向现场村民释法普法。村民说:“以前我们也不知道抓青蛙、拉网捕鸟、电打鱼都可能犯法,现在通过钟某的案子和检察官的现场普法,我们知道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稿源:( 红网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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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犯罪|男子抓捕35只野生蛙 被判做义工2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