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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上,该如何认定相关责任人存在主观故意?以前备受诟病的“连坐”式赔偿难题如何破解?多位律师也谈到了他们的见解。
焦点1
如何认定是否“故意”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曙认为,法律上所指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结果,他却采取积极的行动。以扔酒瓶砸死人为例,共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责任人是故意扔瓶子,目的是砸中他人;第二种是自认为不会砸中人而扔出了瓶子;第三种是扔了瓶子,至于是否砸中人,与自己无关。“如果是成年人,第一种行为就是直接故意,而二三种则是放纵行为,属于间接故意,这都是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我曾接触过多例高空坠物致死却找不到责任人的案例。要找到责任人,难度很大。”王曙告诉三湘都市报采访人员,如果要认定故意高空抛物,需要很多特定的条件。
王曙认为,《意见》确实是在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做保障,但执行起来的难度会比较大,除非有客观证据证明,否则是不可能去期待责任人承认自己是故意的。
焦点2
“连坐”难题能否破解
高空抛物案件很多情况下无法确定加害人,“连坐式”补偿一直争议不断。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文科律师表示,《意见》中明确当无法确定侵权人时,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内,可以建设一站式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在以往,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找不到侵害人,一般会把这一栋楼的业主都告了。而现在,把调解工作引入到该类案件的实际工作中来,有助于矛盾的解决。”
焦点3
受害人能否及时得到补偿
因侵害人确定难,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意见》要求,明确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
“对于那些经济上确实困难的受害人,国家还完善了救助工作,比如: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运用公权力来进行对被害人的救助,像司法救助、诉讼费减免等。”钟文科说,《意见》中提到引入社会保险机制,这无疑为物业、当事人分担了风险,促进问题的解决。“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意见》还明确了可以通过案例、裁判和规则指导的方法,促进问题的解决。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新亮点,确实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很多好办法。”■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采访人员 杨昱
稿源:( 湖南日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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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杀人罪|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律师解读三大焦点(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