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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不实证明!沅江市原水利局长胡经纬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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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不实证明!沅江市原水利局长胡经纬受审

  红网时刻10月29日讯(采访人员 郑涛)10月28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沅江市水利局原局长胡经纬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经纬在2008年至2017年先后担任沅江市泗湖山镇党委书记、沅江市水利局局长、沅江市民政局局长、沅江市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湖州承包经营、工程项目承包、水利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2.212万元。

  2009年12月至2014年1月其在担任沅江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夏顺安在沅江市下塞湖违法大规模修建矮围未依法进行制止、查处,并帮其违规开具“下塞湖矮围不影响行洪”的不实证明,充当其违法犯罪的“保护伞”,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18年7月,被告人胡经纬到案后查获其转移藏匿的现金555.64万元,经责令说明其财产来源情况,发现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尚有326.4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经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间接通过亲属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工作严重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三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了最终陈述。庭审从早上九点到下午四点持续七个小时后休庭,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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