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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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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入刑

本文标题:网络犯罪|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入刑

今天(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将入罪。

《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即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以适当减少取证工作难度,真正实现对网络犯罪的“打早打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例如,针对实践中不少网络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假冒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情况,《解释》专门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构成“情节严重”,即设立此类网站,一个即可构成犯罪。

《解释》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此外,《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种情形属帮助网络犯罪

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总结并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即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稿源:( 央视新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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