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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不成变持刀抢劫 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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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岳麓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能等为谋取不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 “ 恶势力 ”。本案系共同犯罪。周某、刘某能、邱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刘某能、邱某、曾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梁某参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六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吴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周某、梁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周某、刘某能的家属对抢劫犯罪中的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某、刘某能、邱某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通讯员梁伟谊 任婵


稿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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