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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内与他人同居 离婚时韶山法院判其赔偿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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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7月24日讯(潇湘晨报采访人员 周凌如 通讯员 陈娇)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原告毛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以对方在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为由提出原告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请求一案,经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的同时,判决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请求部分获支持。

  毛某与张某结婚至今已有20年,女儿已满18周岁。自女儿出生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毛某在外务工时,与其他男人同居两个月,张某发现后为了挽回其夫妻关系一直忍让,但夫妻关系一直僵着没有好转。2015年4月,毛某与张某再次发生争吵,毛某离家,与张某分居至今。毛某于2017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之后,毛某、张某依旧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毛某于2019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诉称张某对毛某有家暴行为。

  经法院审理,毛某、张某自愿结婚,生育一个小孩,有一定感情基础,自2012年开始,毛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对夫妻感情不忠,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自2015年4月分居至今,已有四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毛某主张要求与张某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依法准许;因原告毛某有出轨行为,被告张某要求原告赔偿问题,已查明。法院结合实际从原告非法同居所造成后果,双方的过错责任,责任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离婚后尚无住房,属于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其赔偿能力有限,且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被告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酌情由原告赔偿被告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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