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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网红饭店“娟娟”可以加盟了?店主辟谣(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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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人员再次搜索 “ 娟娟餐馆 ”,该词条已无法找到。

  律师说法:审核期间若造成经济损害,广告经营者应担责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明确了,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因此本事件中广告经营者(网站)有举证义务,若不能有效举证信息来源,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李健律师也指出,当前部分互联网商家为了吸引流量,不惜人为的去收集相关商业增加信息。因此泥沙俱下,极其容易触犯法律。所以建议工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非法经营行为一定要从严打击,另外商家也要加强自律,不能一味以流量为导向,否则必然适得其反。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骆一歌 实习生 林雨晨


稿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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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长沙网红饭店“娟娟”可以加盟了?店主辟谣(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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