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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用假身份签订货运协议 男子卷走20余吨大米还赌债(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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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某在湖南省龙山县城从事粮油销售,于2010年1月从桃源县九溪乡一大米厂购买了20余吨大米,委托梁某为其办理货物运输事宜。同年1月5日,甄某使用伪造的卢某的证件与梁某签订了一式三份的《货物运输协议书》,委托方、承运方、中介方各执一份,其中委托方一栏由梁某代替瞿某签名,由甄某负责承运瞿某购买的大米至龙山县城。梁某将协议内容告知瞿某,得到了瞿某的认可,瞿某将装载大米的具体情况告知了甄某。

2010年1月6日,甄某驾车来到上述大米厂,将瞿某购买的价值97778.98元的42512.6市斤共859包大米装载上车,先运到湖北省鹤峰县王某经营的粮店卸下115包大米抵了欠贺某的借款,王某售出后的货款由贺某收取,然后甄某将其余大米运到湖南省桑植县城销售,将销售所得偿还了所欠高利贷后逃逸。

2010年1月24日,民警从王某的粮店追回74包大米(每包50市斤,价值8510元)和销售所得4100元,并于同年4月16日发还给瞿某。

甄某于2019年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并于同年4月25日向瞿某退赃款85169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签订货物运输协议,骗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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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诈骗罪|用假身份签订货运协议 男子卷走20余吨大米还赌债(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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