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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这4所民办中职、专修学院违规办学被通报(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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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十条禁令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依法依规办学意识,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管理的通知》(长教通[2015]153 号)精神,特制定十条禁令。

  1。 严禁擅自变更校名,简化校名、删除 “ 专修 ”“ 进修 ” 字样。

  2。 严禁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擅自设立办学点,或在核定的办学地址之外办学。

  3。 严禁出租出借办学资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招生、教学等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

  4。 严禁将自考、成教、远程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普通全日制教育混同,或者有意回避隐瞒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 ” 的事实,进行误导性宣传;学校与高等院校或其他机构合作,未经对方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以对方名义进行招生办学。

  5。 严禁将招收的非全日制学历学生学籍注册到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

  6。 严禁随意调整收费标准,随意增设收费项目,收费不开具票据,坐收坐支,将学校收入存入私人账户等财务不规范行为。


稿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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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长沙这4所民办中职、专修学院违规办学被通报(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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