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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催乳师上门催乳却把宝妈腿烫伤 被判赔偿1.3万(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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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唐女士多次至电邓女士协商如何进行康复治疗,邓女士明确表示拒绝处理。无奈之下,受伤后的唐女士只能自己先去医院进行治疗。

  芙蓉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3日,唐女士因小腿艾灸烫伤在湖南省人民医院就诊,病程记录载明:双小腿烫伤6天。患者于6天前因催乳做双小腿穴位艾灸时烫伤双小腿,致局部起水泡。曾外擦络合碘,创面疼痛(正值哺乳期)。诊断:双小腿小面积烫伤,处方:金因肽、湿润烧伤膏、美宝创痛贴、巴布膏。原告花费就诊费用1254.2元,其中检查费585元、卫生材料费441元、西药费206.2元、诊查费22元。

  因上述伤情未愈,原告唐女士先后于2017年9月6日、9月27日来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芙蓉苑社区卫生服务站、于2017年9月6日、9月18日、9月27日、12月8日、12月27日等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就诊。合计花费医疗4880.35元。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受芙蓉区法院委托,就原告唐女士的后期烫伤祛疤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唐女士双小腿外侧烫伤,遗留浅平瘢痕及色素沉着,后续约需医疗费3000-5000元,或以实际发生合理性票据计算。原告支付鉴定及检查费用715元。


稿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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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长沙一催乳师上门催乳却把宝妈腿烫伤 被判赔偿1.3万(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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