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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晓明|长沙第四医院原院长段晓明:妹妹行贿146万获刑2年(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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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晓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予处罚。段晓春利用其与长沙市第四医院院长段晓明的同胞兄妹关系,通过段晓明的职务便利向药剂科打招呼的方式,从而让被告人段晓春销售的药物直接进入长沙市第四医院进行销售,同时获得付款进度方面的照顾,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段晓春为感谢段晓明在药品销售、付款进度给予的照顾,从销售利润中支付人民币146万元给段晓明,数额远远超过了正常的人情往来,段晓春虽辩解没有认识到行为属于行贿,并不妨碍对其犯罪意图的认定。

【链接】长沙市第四医院原党委委员、院长段晓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日前,经长沙市委批准,长沙市纪委监委对长沙市第四医院党委委员、院长段晓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段晓明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经营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组织纪律,违反议事规则,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违反生活纪律,严重背离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单独或伙同家人和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巨额财物。


稿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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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段晓明|长沙第四医院原院长段晓明:妹妹行贿146万获刑2年(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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