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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一会计挪用454万公款炒股 潜逃20年后获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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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兴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以惩处。到案后,被告人尹某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尹某挪用公款尚有254万元未归还,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且潜逃二十余年,不自动归案,无悔罪之意,对其应罚当其罪。永兴县财政局原国债服务部临时负责人尹某因挪用公款454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被永兴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依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54万元上缴国库。遂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尹某因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依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54万元上缴国库。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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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永兴县一会计挪用454万公款炒股 潜逃20年后获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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