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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人打工拒发工资拖欠16万 衡阳一鞋厂老板被判刑十个月(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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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某作为衡阳县某某鞋厂的法定代表人,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经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衡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通讯员李晨光

  (来源:潇湘晨报)


稿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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