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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冰|常德一男子学溜冰不慎受伤 监护人冰场均须担责(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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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溜冰场作为娱乐经营场所,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溜冰人员学溜冰过程中,未加强安全防范,虽在溜冰场所贴有警示标志和注意事项,但在溜冰人员未完全遵守时,未及时制止溜冰人员的不当行为,确保溜冰人员的人身安全,溜冰场工作人员在行为上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溜冰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酌情认定溜冰场承担30%的民事责任;其次,兆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溜冰过程中,邀请并认可未成年人搀扶学习,应意识或预见到该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兆某未注意自身安全、加强自我保护,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兆某对自身受伤具有一定过错,法院认定兆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再次,杨某、朱某、汪某、王某在参与溜冰过程中,对兆某互相搀扶拉扯、互相作用侵权,具体责任难以区分大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余下的50%的民事责任中平均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通讯员冷德广 付勋艳


稿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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