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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特大“传销”犯罪首要分子杜冬开庭受审(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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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冬纠集周兴华、张闰、牛艳、赵义果(均已判刑)等人,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打着传销组织的幌子,在衡阳市雁峰区、珠晖区、石鼓区设立多处窝点,有组织地开展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以销售根本不存在的“皇玺”保健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份以上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依据购买产品、发展人员的数量将成员从高到低分为A. B.C. D. E五个级别。

被告人杜冬作为B级成员,系该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该犯罪组织采用一整套固定的作案模式,不断诱骗、强迫新人加入组织。当新人进入窝点后,强行要求新人留下,限制新人自由,并收走新人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在新人被限制自由期间,如果新人不愿意购买产品,则对新人进行殴打、威胁,迫使新人说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密码,强行从新人处取得资金购买产品。截止该组织被公安机关侦破时止,被告人杜冬伙同周兴华、张闰等人,采取该组织固定的作案模式,共非法拘禁十名被害人,并强行劫取其中五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14331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冬领导的犯罪组织打着传销的幌子,在衡阳市区设立多个窝点,形成了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还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系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杜冬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指挥者。该犯罪集团成员以暴力、胁迫方法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杜冬的刑事责任。该犯罪集团成员为达到发展他人加入组织的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杜冬的刑事责任。杜冬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处罚。杜冬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公开宣判。


稿源:(衡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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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衡阳:特大“传销”犯罪首要分子杜冬开庭受审(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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