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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被罚6万余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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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498万元。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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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长沙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被罚6万余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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