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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没达到结婚年龄怀了孕,女子冒充堂姐与男友扯证!(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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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丽与案外人张璐系堂姐妹关系,2006年11月14日,因张璐已怀孕又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未经过张丽同意,持其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湖南省临湘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登记女方为张丽,但结婚证上的照片系张璐和被告陈意。张丽于2014年5月22日与案外人廖俊在湖北省赤壁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案外人张璐冒用原告身份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该行为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且原告之后又与案外人廖俊登记结婚,原告在与被告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登记结婚,这一行为客观形式上是一种重婚行为,故原告要求宣告其与被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婚姻大事并非儿戏,主张婚姻自由的前提是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为掩盖其他事实而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婚姻登记是不可取的。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通讯员郑姝

原告|没达到结婚年龄怀了孕,女子冒充堂姐与男友扯证!


稿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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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原告|没达到结婚年龄怀了孕,女子冒充堂姐与男友扯证!(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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