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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罪|男子酒后持刀砍人 逃亡十八年后终获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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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被害人唐某左前臂肌腱断裂、右手腕离断、颈左侧皮肤裂伤、失血性休克,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六级伤残。

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持凶器砍人要害部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犯罪中,出于被告人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某虽然自动投案,但其否认自己的主要定罪事实,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考虑到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的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杀人罪|男子酒后持刀砍人 逃亡十八年后终获刑


稿源:( 湖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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