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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诉讼离婚“人”“证”不符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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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当事人身份证上的信息与其提供的结婚证上的信息不符,被裁定驳回起诉。

桃源诉讼离婚“人”“证”不符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图源自网络。

  钱某因与妻子张某感情不和,认为无法继续生活,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该案立案登记后移交民事审判庭审理,承办法官在审阅卷宗时发现,钱某提供的两份结婚证上载明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个人身份信息与钱某、张某的身份证上信息不同,经承办法官示明,钱某认为结婚证办理于1999年,当时管理不规范,信息错误可能是办证人员工作疏忽所致。但蹊跷的是,夫妻双方各自持有的结婚证上除了姓名相同,其他信息均不相同,并存在涂改现象。对此,钱某无法解释原因。

  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结婚证上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且两份结婚证的信息亦不一致,并存在涂改现象,故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亦无法判断双方婚姻状况的确切情况,裁定驳回钱某的起诉。


稿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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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桃源诉讼离婚“人”“证”不符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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