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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一装修公司工程逾期违约被判赔钱(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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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1日,曹先生将A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照协议判令A公司赔偿损失。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A公司称是曹先生违约在先,合同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当日,曹先生就应当支付合同约定金额的60%,但曹先生直到2018年4月29日水电施工完工验收才向A公司支付合同约定金额的60%。A公司认为,曹先生的行为已经对公司的施工造成了影响。此外,A公司还表示,施工中,由于曹先生的不配合,导致施工无法开展,也影响了工期。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和补充合同,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装修工程如不能如期完工,应视为A公司与曹先生的装修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自动解除,A公司应赔偿曹先生相应的损失。对此,法院表示支持。

  不过,法院还认为,合同约定的A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A公司自动放弃已经做好的项目费用,该条款显失公平。因曹先生认可的A工程完成的工程量为3.18万余元,而曹先生已支付的价款为5.8万余元。退还给曹先生的价款2.62万余元较为合理。


稿源:(尚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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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常德一装修公司工程逾期违约被判赔钱(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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