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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被人烧毁却无法与保险公司达成理赔协议 法院这样判(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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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作为投保人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订立了交强险保险合同以及商业险保险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018 年 11 月 30 日因第三者邹某放火将轿车烧毁,保险事故发生,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可在赔偿保险金后另行向第三者主张权利。关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原、被告在商业险中约定李某轿车的保险价值为 92736 元,故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某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92736 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且某保险公司及时将履行款支付到位。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邹方全


稿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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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私家车被人烧毁却无法与保险公司达成理赔协议 法院这样判(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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