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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以案为鉴!湘潭公安揭秘“套路贷”(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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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2017年3月,家住湘潭县的受害人麻某向姜某、冯某经营的财务公司借贷32000元,期限1个月,并当即被冯某以中介、服务费等名义收取9000元,麻某实际到手23000元。一个月到期后,麻某无力偿还,于是姜某等人采取电话、上门等方式催债,要求麻某按照逾期每天3000元的标准计息。麻某被迫分别在4月30日、5月4日向其转账3000元、6000元,并且在对方诱骗下再次签署了一份3200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

2017年5月,麻某家人迫于姜某等人的威胁,“偿还”本息35000元,冯某将其中一张借条退还。

2018年3月,麻某因故再次来到该财务公司,姜某等4人拿出那份虚假借款合同,采用扇耳光、击打头面部、电棒电击、冲洗凉水澡、下跪等方式逼迫麻某偿还根本不存在的32000元本金及利息,共计40000余元,并要求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在目的未达到的情况下,冯某等人要求麻某约定家人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某茶楼协商还钱事宜,不料被民警现场抓获。经民警讯问及相关取证后,姜某、冯某等四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经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姜某、冯某等人的“套路贷”涉恶团伙犯罪进行了一审判决,姜某等人被处以1年至5年有期徒刑。


稿源:( 市局“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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