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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原副县长为老板提供"保姆式"服务 获利3300余万(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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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桥生一案中,他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颜良生、万志刚开发衡阳县城建投道路项目,为颜良生、吕玉伍开发衡阳县经开区道路项目提供帮助,分别收受20%和10%的股份利润,共计3300余万元。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谭宗泽说,“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二条关于收受干股问题,明确规定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因此,颜桥生构成受贿犯罪,受贿金额为干股分红利润。”

追究单位行贿罪,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坚决清除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分子,坚决防范各种利益集团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党的十九大以来,在查处受贿的同时,对行贿坚决予以打击,已成为一种常态。


稿源:( 中国纪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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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贿|原副县长为老板提供"保姆式"服务 获利3300余万(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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