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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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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曾某辉安排被告人朱某芳用假身份租用娄底市委星区扶青名都1302房,由曾某平发展业务员被告人邓某、邓某东、谢某兴、颜某生、周某强用租房做工作室推广阳光理财平台,该业务点由邓某负责,曾某平、邓某教授各业务员以虚假姓名通过微信、QQ推广“阳光理财”平台,发布虚假的获利信息和平台信息,诱骗他人投资,各业务员按诈骗所得算业绩,得诈骗所得20%至30%的提成。朱某芳明知曾某辉安排其租房是用于诈骗,该业务点内人员实施诈骗行为,仍然按照其要求用假身份租房同时为该窝点提供后勤服务,接受曾某辉5000元一月的报酬。至2018年6月1日,该业务点中,邓某、周某强、谢某兴、颜某生通过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陈某、姜某、卢某、等32人在该平台投资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3149元。

  被告人曾某辉使用户名为张某某的银行账号接收诈骗资金,至2018年6月1日,曾某辉共使用该卡取现80万元,曾某平分得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辉、曾某平等人共同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其中曾某辉、曾某平、邓某、周某强、谢某兴、颜某生、朱某芳、邓某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曾某峰、朱某兰、朱某席、肖某茂、肖某平、彭某群、杜某伟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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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娄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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