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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湘潭县石潭镇农贸市场命案二审宣判
张议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某等人的物质损失共计3万余元。刘定波、周智国、赵志湘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16时许,上诉人张议以被害人周某在湘潭县石潭镇农贸市场内经营没有交费为由,伙同周智国对周某实施殴打。随后,张议又因收费问题与周某的妻子被害人张某发生冲突,张议拿起店内一把木柄尖刀捅刺了张某背部一刀。张某倒地后,张议纠集原审被告周智国、上诉人刘定波继续对张某、周某拳打脚踢。17时许,被害人张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自2011年以来,上诉人张议纠集同伙寻衅滋事,对冯某军、赵某海、周某林、刘某宇、张某龙、王某平、王某林、郭某等多人实施殴打并损毁他人财物;2016年1月18日、19日,上诉人张议组织多人,采用挂锁锁门、拦截车辆等方式封堵镇政府大门和进出路口,每次时间长达近三个小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刺伤张某后,还纠集上诉人刘定波、原审被告周智国继续殴打张某,并阻止死者家属进行施救,还利用伤害张某一事来威胁其他未交“凳子费”的租赁户,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张议纠集同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湘潭县石潭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上诉人张议及其同伙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张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稿源:( 湘潭都市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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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死刑|死刑!石潭故意伤害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