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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正义之气,熠天平之光——记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全省法(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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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系该法庭辖区村的村民,承包了该村的农田3.51亩。被告任某系该村村委会干部,为方便村民通行,任某组织村民对姚某的耕地旁机耕道路进行水泥硬化。姚某认为该水泥路妨碍了其水田的灌溉及农耕机械的通行,要求任某恢复机耕道路原状。经村委、镇综治办多次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由于夏天农忙季节即将来临,姚某便一纸诉状将任某告上了法庭。

杨光作为该案承办人,为掌握第一手资料到村上实地了解了情况,同时邀请村支书、镇综治办主任、欧江岔镇司法所所长及当地村民代表共同参与对涉案农田的勘验。杨光在勘验中发现,姚某诉状中陈述的被硬化的水泥路确实存在,但水泥路中已经留有农田灌溉的水管及农耕机具的过往通道,并没有完全妨碍姚某的耕种。确定基本事实后,杨光当场决定组织调解,并邀请现场勘验的人员一同参加。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言辞激烈、各执己见,矛盾一时难以化解。虽然已经在田间地头奔波勘验了一天,但是杨光考虑到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一心想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他不断地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和耐心劝解,数小时过去了,双方当事人被他的诚心所打动,也深深折服于他的专业素养和法律分析,姚某认识到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任某也对涉案水泥路面造成姚某的不便表示了歉意,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姚某自愿撤回起诉。


稿源:(益阳赫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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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扬正义之气,熠天平之光——记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全省法(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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