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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女子屡屡毒品换物 认定贩毒获刑三年(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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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第1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 通讯员 彭宏发)


稿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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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邵阳:女子屡屡毒品换物 认定贩毒获刑三年(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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