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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四部门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税 明确适用方式(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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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厦门市民从税收宣传标语旁经过。中新社采访人员 张斌 摄

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四部门印发《公告》,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内容:

一是提高扣减标准。将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的标准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户每年12000元。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扣减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

二是取消行业限制。将享受优惠的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企业的行业范围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放宽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为各市场主体吸纳就业提供统一的税收政策。

《公告》还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稿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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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就业|四部门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税 明确适用方式(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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