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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啦!衡阳市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学校有了保障(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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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民住宅区需配建相应规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应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现状以及经过审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等情况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这些学校和幼儿园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教育设施。其中,市县两级政府对本级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原则上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单独建设中小学校,建设单位应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需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及教育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拟定采取委托建设方式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普通高级中学原则上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达到规划要求的新建居民住宅区均应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根据相关规定,原则上15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规模不低于6个班;3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小学、幼儿园,配建小学规模不低于18个班,幼儿园总规模不低于12个班;5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按标准规划配建初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建初中规模不低于24个班,小学规模不低于30个班,幼儿园总规模不低于18个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将区域内的居民人口规划划入指定区域,相应规划配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居民住宅区需配建的基础教育设施规模少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应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规模一次性建设。


稿源:(掌上衡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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