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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长沙1岁多孩子游泳长疹子,游泳馆坚持不退款(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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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盘女士向泊富国际广场所在的开福区留芳岭社区反映了此事,留芳岭社区对此开展了调查。经查,在这家游泳馆游泳的消费者中,反映游泳后过敏的,目前只有盘女士的孩子,未有其他消费者提出同样的诉求。而经查看盘女士孩子的就诊记录,证实盘女士的孩子确实在游泳后长疹子,应属于对游泳馆的水质过敏。社区相关负责人对此多次调解,最终双方都作了让步,盘女士不再要求全额退款,游泳馆退还了盘女士孩子未消费的余款。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如果游泳馆确实存在卫生健康隐患,并造成消费者损害,依法可以主张赔偿。但李健律师也指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该法律规定也体现了立法的公平。

游泳|长沙1岁多孩子游泳长疹子,游泳馆坚持不退款


稿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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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游泳|长沙1岁多孩子游泳长疹子,游泳馆坚持不退款(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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