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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多人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刑罚(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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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涟源市伏口镇阳某某因土地赔偿问题在安邵高速公路伏口段收费站拦车闹事,伏口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指令之后驾驶警车赶往现场。民警赶到现场后做相关工作,但阳某某仍一意孤行,继续拦车闹事,随即伏口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阳某某,民警将阳某某带上警车后,阳某某情绪激动,拒不服从民警安排和指令,在警车驶离现场过程中试图开车门离开。民警对其危险举动立即进行制止,在此过程中,阳某某用手抓伤民警的脖子,并用脚乱踢乱踹,造成民警受伤,经鉴定,民警的伤情构成轻微伤。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严重阻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构成妨害公务罪。2018年8月,阳某某因该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2:暴力袭警难逃法律制裁

2017年9月,桥头河派出所民警在桥头河镇田心村依法传唤吸毒人员李某某时,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激烈反抗并采取暴力行为对抗民警执法,用玻璃器皿砸伤执行职务的民警。经鉴定,被砸伤的民警构成轻微伤。李某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情节恶劣,2018年3月,李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稿源:(掌上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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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涟源多人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刑罚(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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