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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拟立法加强养犬管理 有遗弃犬只的5年不得养犬(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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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安机关将对犬只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区内经许可饲养的犬只须佩戴智能犬牌,植入电子标识。

条例还明确了严格管理区内的养犬人条件,规定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饲养区域、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符合条例规定,在长沙市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此外,为从源头控制流浪犬带来的安全隐患,条例规定,养犬人有遗弃犬只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吊销养犬许可,5年内不予许可养犬。

犬只未佩戴嘴套、伤人、粪便清理不及时等,将依法追究养犬人法律责任

日常生活中,由于缺少养犬行为规范,导致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犬只粪便不及时清理等现象时有发生,并常常引发矛盾纠纷。条例对此进行了规范。

条例要求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不得携带危险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条例规定的禁入单位和场所等。同时,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当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须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不得由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须征得驾驶人员同意)的公共交通工具。


稿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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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长沙拟立法加强养犬管理 有遗弃犬只的5年不得养犬(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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