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男子追讨千万报酬 争议诉讼时效高院裁定再审( 二 )

  原一、二审法院查明且双方认可的事实是,钟贤柏于2006年6月25日入职实泰公司,双方于2009年5月19日签订了一份《总经理聘用合同书》,聘任钟贤柏担任实泰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协助董事长开发、经营“湖南家电物流中心”项目,任期从2009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

  钟贤柏受聘期间的报酬构成为底薪加期权:底薪即年薪20万元/年,每月发放5000元,余额在年底发放;期权即在实泰公司新建的湖南家电物流中心项目(位于长沙县黄兴镇,总占地面积800亩)中,钟贤柏可拥有该项目中的实泰公司拥有的股份总数的15%(其中10%为实泰公司的奖励,另5%由钟贤柏出资购买)。

  合同还约定,在湖南家电物流中心首期工程完成基建投入运行三年内,钟贤柏承诺不参与公司分红,三年后按持有股份参与分红。

  此外,合同约定,合同条款确需变更的,双方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原合同效力不变。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同日,钟贤柏和实泰公司还签订了一份《总经理聘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实泰公司以20万元的价格收购钟贤柏在常春青藤公司占有的50%的股份,并将收购款结算给钟贤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