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湖南男子为泄私愤开车致3死3伤 今被依法执行死刑( 二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再发为泄私愤,驾驶机动车在汝城县主要街道故意撞击五辆摩托车,致3人死亡,3人轻伤,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曹再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法庭以曹再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再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对曹再发核准死刑。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曹再发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依照法律规定,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曹再发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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